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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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七年;屬未成年人之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 2.前項規定,其他法規有較長保存年限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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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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