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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9-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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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規定,2024年3月8日修法施行時尚未終結、或施行後才受理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一律改依新法程序辦理,已完成的程序仍有效。

Q · 我的性騷擾申訴跨到2024年修法那條線,要用新法還是舊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2024年3月8日當天仍在處理中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以及事件發生在那之前、申訴在那之後的案件,全部適用修正施行後的新法程序終結。但但書明定「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先前做過的筆錄、開過的調查會議都有效,不必重跑。

白話解讀

2023 年 7 月的修法把台灣性騷擾申訴制度整個改寫了:權責機關重新分配、申訴期限放寬、調查程序更友善。新制在 2024 年 3 月 8 日生效。但如果你的案子剛好卡在那條時間線上會怎樣?這條告訴你:2024 年 3 月 8 日當天還在處理中的案件,以及事件發生在那之前、但你是在那之後才申訴的案件,通通適用新法。實質意義是:MeToo 運動後的這場改革,保護傘直接覆蓋到所有未結的舊案,而不是只保護未來的事件。但有個但書:修法前已經進行過的程序(已開過的調查會議、已送達的通知),效力照算,不用重頭再來。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是2023年7月31日修法新增的時際過渡條款,規定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未終結、或修正施行後始受理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一律依新法程序終結,但既已完成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藉此讓改革後的友善程序回溯適用於所有未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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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是什麼?

2023年新增的過渡條款,規定2024年3月8日修法時未結的性騷擾申訴案件改用新法程序。

Q2我2023年被騷擾2024年才申訴,用新法還是舊法?

用新法。事件在修法前、申訴在修法後的案件,依第39條之1全案適用新程序。

Q3之前做過的筆錄修法後要重做嗎?

不用。但書明定已進行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Q4新法程序對被害人比較有利嗎?

是。新法在權責機關分配、申訴期限、調查中立性上都比舊法友善。

Q5新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嗎?

實體法原則上不溯及,但程序法有例外,本條就是讓未結案件改用新程序的明文例外。

Q6公司HR說照舊流程走對嗎?

若案件未結或屬施行後受理,HR套舊流程是錯的,可主張第39條之1。

Q7怎麼確認我的案件適用新法?

看兩個時間點:申訴是否在2024年3月8日仍未終結,或申訴受理是否在該日之後。

Q8這次修法的施行日是哪天?

2024年3月8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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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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