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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9-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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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規定,2024年3月8日修法施行時尚未終結、或施行後才受理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一律改依新法程序辦理,已完成的程序仍有效。

Q · 我的性騷擾申訴跨到2024年修法那條線,要用新法還是舊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2024年3月8日當天仍在處理中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以及事件發生在那之前、申訴在那之後的案件,全部適用修正施行後的新法程序終結。但但書明定「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先前做過的筆錄、開過的調查會議都有效,不必重跑。

白話解讀

2023 年 7 月的修法把台灣性騷擾申訴制度整個改寫了:權責機關重新分配、申訴期限放寬、調查程序更友善。新制在 2024 年 3 月 8 日生效。但如果你的案子剛好卡在那條時間線上會怎樣?這條告訴你:2024 年 3 月 8 日當天還在處理中的案件,以及事件發生在那之前、但你是在那之後才申訴的案件,通通適用新法。實質意義是:MeToo 運動後的這場改革,保護傘直接覆蓋到所有未結的舊案,而不是只保護未來的事件。但有個但書:修法前已經進行過的程序(已開過的調查會議、已送達的通知),效力照算,不用重頭再來。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是2023年7月31日修法新增的時際過渡條款,規定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未終結、或修正施行後始受理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一律依新法程序終結,但既已完成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藉此讓改革後的友善程序回溯適用於所有未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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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2023年被騷擾,2024年5月才申訴,我能要求走新法嗎?

可以,而且依法就是新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明確規定,修正施行前(2024年3月8日前)已發生的事件,但修正施行後才受理的申訴,全部適用新法。新法在調查中立性、申訴期限、雇主責任都更有利於被害人。內行人提示:申訴書上主動寫「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適用修正後規定」,可避免流程被HR套錯版本。

Q2我的案件2023年就開始調查,中間修法了,前面做的筆錄還算數嗎?

算數。本條但書明文「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之前做過的筆錄、開過的調查會議、送達過的通知都有效,不用重新跑一遍。但從2024年3月8日起,後面還沒走到的步驟適用新法規則。內行人提示:這個但書不是為了便宜雇主,而是避免案件無限期拖延,讓被害人盡快拿到結果。

Q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是什麼?

2023年新增的過渡條款,讓2024年3月8日修法時未結的性騷擾申訴案件改用新法程序,確保MeToo改革回溯覆蓋舊案。

Q4什麼叫修法過渡條款?

規範新舊法交替時未結案件該用新法或舊法的時際法規定,避免改革對既有案件失效或造成程序混亂。

Q5這次性騷擾修法的施行日是哪天?

2024年3月8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0條規定,是新舊程序的時間分界線。

Q6新法程序哪裡比舊法友善?

權責機關重新分配、申訴期限放寬、調查更中立,整體降低被害人申訴與舉證的障礙。

Q7怎麼確認我的案件適用新法?

看兩個時間點:申訴在2024年3月8日是否仍未終結,或申訴受理是否在該日之後,符合其一即適用新法。

Q8怎麼主張案件走新法程序?

在申訴書或補充意見寫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之1適用修正後規定」,阻止HR套用舊流程。

Q9修法前的筆錄怎麼處理?

依但書直接主張其效力不受影響,整理既有筆錄與調查紀錄續用,不必重做。

Q10案件被套舊流程怎麼救濟?

書面引用本條要求改依新法,必要時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或諮詢律師。

Q11第39條之1 vs 一般不溯及既往原則差在哪?

不溯及既往是實體法原則,本條是程序法的明文例外,讓未結案件的程序改用新法。

Q12性別平等工作法 vs 性騷擾防治法過渡規定差在哪?

兩部法同期修法、過渡邏輯相近,但前者管職場(雇傭關係),後者管非職場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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