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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騷擾防治法 第 3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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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規定,112年7月31日修法施行前未終結或施行後受理之申訴,均依新法終結,已進行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Q · 我的性騷擾申訴跨越112年7月31日修法,要用新法還是舊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凡在民國112年7月31日修法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終結的申訴、再申訴,或事件發生在修法前、卻在施行後才受理的案件,一律適用修正後的新法程序終結。新法擴大雇主防治義務、強化保密與調查友善度。但書保留例外:施行前已完成的程序動作(如已做的詢問筆錄、已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效力不受影響,不需重來,兼顧法安定性與程序經濟。

白話解讀

法律改了之後,正在進行的案件用舊法還是新法?這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用新法。民國112年7月31日性騷擾防治法大修,把申訴程序變得對被害人更友善,包括擴大職場性騷擾的責任主體、加強雇主處理義務、新增調解程序、強化損害賠償。但很多MeToo時期的被害人,案件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就已經受理,或事件發生在修法之前但等到修法之後才申訴。這條給出一個保護被害人的回答:通通走新法的程序。但已經完成的程序動作(例如已經做完的詢問筆錄、已經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效力不受影響,這是基於程序經濟和法安定性的妥協。對於跨越分界線的被害人,這條的存在直接決定了你受到的是友善新程序還是不友善的舊程序。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為民國112年修法的過渡適用條款,規範新舊法交界時點的程序適用:修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或修法前發生而於施行後受理之申訴與再申訴事件,均依修正後新法規定終結;惟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此設計兼顧被害人保護、法安定性與程序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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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性騷擾申訴案件跨越民國112年7月31日這個分界線,到底用什麼法?

用新法。不論是112年7月31日之前已受理但還沒結的案件,還是事件發生在修法前但等到修法後才申訴的案件,通通用新法的程序。但已完成的程序動作效力不受影響,不需重跑一遍。

Q2為什麼修法後反而對我比較有利?

112年修法是MeToo風潮後的回應,強化了職場性騷擾雇主責任、調查程序友善度、申訴管道與損害賠償請求條件。本條讓所有跨越修法時點的被害人都享有這些強化保護。

Q3已做完的調查筆錄要重做嗎?

不用。依第32條但書,施行前已進行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避免重跑流程,兼顧程序經濟與法律安定性。

Q4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是什麼?

112年修法的過渡條款,規定跨越修法時點的申訴案件一律適用更友善的新法程序終結,已完成的程序動作效力不受影響。

Q5性騷擾申訴的新法舊法差在哪?

新法擴大雇主防治義務、新增調解程序、強化保密與損害賠償,整體調查程序對被害人更友善。

Q6什麼叫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施行前已完成的程序動作(如已做的詢問筆錄、已組成的調查委員會)仍有效,不必因適用新法而重做。

Q7申訴和再申訴差在哪?

申訴是首次提出,再申訴是對申訴結果不服時請求上級或主管機關再次審查,本條兩者都涵蓋。

Q8我的案件跨越修法,怎麼主張用新法?

確認案件時點 → 比對新舊法差異 → 以書面向受理機關主張依第32條適用新法程序終結。

Q9機關用舊法草草結案怎麼辦?

引用第32條與「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明文,作為再申訴或行政救濟的核心理由。

Q10怎麼確認我的案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看兩個時點:受理日是否在112年7月31日後仍進行中,或事件雖發生在修法前但於施行後才受理,符合即適用新法。

Q11新法的申訴程序怎麼走?

依新法向雇主、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 → 受理調查 → 提報審議會審議 → 作成處理結果,全程適用強化的保密與友善規定。

Q12性騷擾防治法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哪個適用我的職場案件?

職場性騷擾通常優先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雇主救濟機制,性騷擾防治法為一般法,依事件場域與身分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new_law
雇主防治義務範圍與責任主體較窄擴大職場性騷擾責任主體與雇主處理義務
調查程序友善度保密與被害人保護規定較弱強化保密義務與調查友善規定
調解機制無明文調解程序新增調解程序
損害賠償請求條件較嚴強化被害人損害賠償請求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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