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3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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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規定,112年7月31日修法施行前未終結或施行後受理之申訴,均依新法終結,已進行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Q · 我的性騷擾申訴跨越112年7月31日修法,要用新法還是舊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凡在民國112年7月31日修法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終結的申訴、再申訴,或事件發生在修法前、卻在施行後才受理的案件,一律適用修正後的新法程序終結。新法擴大雇主防治義務、強化保密與調查友善度。但書保留例外:施行前已完成的程序動作(如已做的詢問筆錄、已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效力不受影響,不需重來,兼顧法安定性與程序經濟。
白話解讀
法律改了之後,正在進行的案件用舊法還是新法?這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用新法。民國112年7月31日性騷擾防治法大修,把申訴程序變得對被害人更友善,包括擴大職場性騷擾的責任主體、加強雇主處理義務、新增調解程序、強化損害賠償。但很多MeToo時期的被害人,案件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就已經受理,或事件發生在修法之前但等到修法之後才申訴。這條給出一個保護被害人的回答:通通走新法的程序。但已經完成的程序動作(例如已經做完的詢問筆錄、已經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效力不受影響,這是基於程序經濟和法安定性的妥協。對於跨越分界線的被害人,這條的存在直接決定了你受到的是友善新程序還是不友善的舊程序。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為民國112年修法的過渡適用條款,規範新舊法交界時點的程序適用:修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或修法前發生而於施行後受理之申訴與再申訴事件,均依修正後新法規定終結;惟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此設計兼顧被害人保護、法安定性與程序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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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性騷擾申訴案件跨越民國112年7月31日這個分界線,到底用什麼法?▾
用新法。不論是112年7月31日之前已受理但還沒結的案件,還是事件發生在修法前但等到修法後才申訴的案件,通通用新法的程序。但已完成的程序動作效力不受影響,不需重跑一遍。
Q2為什麼修法後反而對我比較有利?▾
112年修法是MeToo風潮後的回應,強化了職場性騷擾雇主責任、調查程序友善度、申訴管道與損害賠償請求條件。本條讓所有跨越修法時點的被害人都享有這些強化保護。
Q3已做完的調查筆錄要重做嗎?▾
不用。依第32條但書,施行前已進行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避免重跑流程,兼顧程序經濟與法律安定性。
Q4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是什麼?▾
112年修法的過渡條款,規定跨越修法時點的申訴案件一律適用更友善的新法程序終結,已完成的程序動作效力不受影響。
Q5性騷擾申訴的新法舊法差在哪?▾
新法擴大雇主防治義務、新增調解程序、強化保密與損害賠償,整體調查程序對被害人更友善。
Q6什麼叫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施行前已完成的程序動作(如已做的詢問筆錄、已組成的調查委員會)仍有效,不必因適用新法而重做。
Q7申訴和再申訴差在哪?▾
申訴是首次提出,再申訴是對申訴結果不服時請求上級或主管機關再次審查,本條兩者都涵蓋。
Q8我的案件跨越修法,怎麼主張用新法?▾
確認案件時點 → 比對新舊法差異 → 以書面向受理機關主張依第32條適用新法程序終結。
Q9機關用舊法草草結案怎麼辦?▾
引用第32條與「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明文,作為再申訴或行政救濟的核心理由。
Q10怎麼確認我的案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看兩個時點:受理日是否在112年7月31日後仍進行中,或事件雖發生在修法前但於施行後才受理,符合即適用新法。
Q11新法的申訴程序怎麼走?▾
依新法向雇主、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 → 受理調查 → 提報審議會審議 → 作成處理結果,全程適用強化的保密與友善規定。
Q12性騷擾防治法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哪個適用我的職場案件?▾
職場性騷擾通常優先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雇主救濟機制,性騷擾防治法為一般法,依事件場域與身分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 | new_law |
|---|---|---|
| 雇主防治義務 | 範圍與責任主體較窄 | 擴大職場性騷擾責任主體與雇主處理義務 |
| 調查程序友善度 | 保密與被害人保護規定較弱 | 強化保密義務與調查友善規定 |
| 調解機制 | 無明文調解程序 | 新增調解程序 |
| 損害賠償 | 請求條件較嚴 | 強化被害人損害賠償請求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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