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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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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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規定,112年7月31日修法施行前未終結或施行後受理之申訴,均依新法終結,已進行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Q · 我的性騷擾申訴跨越112年7月31日修法,要用新法還是舊法?
用新法。修法施行後仍在進行或受理的案件適用新程序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凡在民國112年7月31日修法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終結的申訴、再申訴,或事件發生在修法前、卻在施行後才受理的案件,一律適用修正後的新法程序終結。新法擴大雇主防治義務、強化保密與調查友善度。但書保留例外:施行前已完成的程序動作(如已做的詢問筆錄、已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效力不受影響,不需重來,兼顧法安定性與程序經濟。
深度解讀
法律改了之後,正在進行的案件用舊法還是新法?這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用新法。民國112年7月31日性騷擾防治法大修,把申訴程序變得對被害人更友善,包括擴大職場性騷擾的責任主體、加強雇主處理義務、新增調解程序、強化損害賠償。但很多MeToo時期的被害人,案件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就已經受理,或事件發生在修法之前但等到修法之後才申訴。這條給出一個保護被害人的回答:通通走新法的程序。但已經完成的程序動作(例如已經做完的詢問筆錄、已經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效力不受影響,這是基於程序經濟和法安定性的妥協。對於跨越分界線的被害人,這條的存在直接決定了你受到的是友善新程序還是不友善的舊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再申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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