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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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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規定,112年7月31日修法施行前未終結或施行後受理之申訴,均依新法終結,已進行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Q · 我的性騷擾申訴跨越112年7月31日修法,要用新法還是舊法?

用新法。修法施行後仍在進行或受理的案件適用新程序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2條,凡在民國112年7月31日修法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終結的申訴、再申訴,或事件發生在修法前、卻在施行後才受理的案件,一律適用修正後的新法程序終結。新法擴大雇主防治義務、強化保密與調查友善度。但書保留例外:施行前已完成的程序動作(如已做的詢問筆錄、已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效力不受影響,不需重來,兼顧法安定性與程序經濟。

深度解讀

法律改了之後,正在進行的案件用舊法還是新法?這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用新法。民國112年7月31日性騷擾防治法大修,把申訴程序變得對被害人更友善,包括擴大職場性騷擾的責任主體、加強雇主處理義務、新增調解程序、強化損害賠償。但很多MeToo時期的被害人,案件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就已經受理,或事件發生在修法之前但等到修法之後才申訴。這條給出一個保護被害人的回答:通通走新法的程序。但已經完成的程序動作(例如已經做完的詢問筆錄、已經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效力不受影響,這是基於程序經濟和法安定性的妥協。對於跨越分界線的被害人,這條的存在直接決定了你受到的是友善新程序還是不友善的舊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再申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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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32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尚未終結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