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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事鑑識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鑑識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二、刑事鑑識設備器材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刑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之勘察及採驗。 五、刑事鑑識情資之綜合研析及協調運用。 六、刑事鑑識科技之發展。 七、其他有關刑事鑑識事項。
  2. 理化科、指紋科、生物科執行刑事鑑識相關業務,兼受刑事鑑識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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