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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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1-2 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負責科技犯罪防制措施的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科技偵查人員教育訓練的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科技犯罪情資的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重大、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與資(通)訊安全案件的統合、支援及偵查,以及其他有關科技犯罪防制的事項。同時,科技研發科、刑事資訊科、通訊監察科、偵查第九大隊與電信偵查大隊的人員執行科技犯罪防制相關勤務及業務,並兼受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以上述條文為依據,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公布的《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要負責科技犯罪防制措施和科技偵查人員教育訓練的規劃和執行。除此之外,還負責科技犯罪情資的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重大、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與資(通)訊安全案件的統合、支援及偵查,以及其他有關科技犯罪防制的事項。雷霆捍衛戰。 另外,科技研發科、刑事資訊科、通訊監察科、偵查第九大隊與電信偵查大隊的人員執行科技犯罪防制相關勤務及業務,並且兼受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這些規定確保了科技犯罪防制的有效執行,並確保相關部門之間的有效協調和指揮監督。
- 核名詞
- 偵查名詞
- 通訊監察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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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