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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犯罪防制措施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二、科技偵查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科技犯罪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四、重大、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與資(通)訊安全案件之統合、支援及偵查。 五、其他有關科技犯罪防制事項。
  2. 科技研發科、刑事資訊科、通訊監察科、偵查第九大隊與電信偵查大隊人員執行科技犯罪防制相關勤務及務,兼受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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