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前項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與申請者之民族別相同。但經調查或邀請,確實無法達到規定比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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