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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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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但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用本辦法: 一、檢舉前已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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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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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但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