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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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但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檢舉前已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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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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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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