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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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檢舉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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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之檢舉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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