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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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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
  2. 2.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配置當人力資源及設備,且指派處(室)主管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
  3. 3.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之人員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務。
  4. 4.中華郵政公司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出具、揭露及公告申報,並由資訊安全長聯名出具。
  5. 5.中華郵政公司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總公司、營業單位(即各等郵局)、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人員,每年至少須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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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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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1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