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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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郵政公司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
- 2.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且指派處(室)主管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
- 3.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之人員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
- 4.中華郵政公司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出具、揭露及公告申報,並由資訊安全長聯名出具。
- 5.中華郵政公司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總公司、營業單位(即各等郵局)、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人員,每年至少須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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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適名詞
- 業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揭露名詞
-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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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