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事業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報表。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報表。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該法規要求主管機關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時,可通知事業準備相關資料,包括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原 (物) 料、燃料的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等等。這些資料可協助主管機關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的盤查及查核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被主管機關通知準備相關資料,該工廠需要提供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原料使用情況、製程操作紀錄、進貨、生產、銷貨、存貨的相關文件等。這些資料將有助於主管機關進行排放量的盤查及查核工作,確保溫室氣體排放符合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