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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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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業
屬經本法公告指定應查驗者,其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應經取得中央
主管機關
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查驗之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 二、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但更換查驗員確有困難,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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