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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10

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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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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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