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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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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