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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事業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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