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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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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一、經通緝羈押。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
  2. 2.前項第二款不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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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裁判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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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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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6-1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