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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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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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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一、經
通緝
或
羈押
。 二、受
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
宣告
緩刑
或未准予
易科罰金
、易服
社會勞動
。但
過失犯
罪者,不在此限。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
前項第二款不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之
期間
,自
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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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身分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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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戶口名簿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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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相片影像檔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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