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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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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2. 2.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3. 3.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4. 4.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5. 5.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二十四小時。
  6. 6.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規定禁止出國或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接獲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或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或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列出移民署應禁止國民出國的十款情形,含判刑確定、通緝、刑案限制、役男、欠稅等;急迫的國安禁令最多二十四小時。

Q · 什麼情況會被移民署禁止出國?

判刑、通緝、刑案限制、役男、欠稅等十款情形之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移民署「應」禁止出國的情形共十款,包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但六月以下或緩刑除外)、通緝中、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國安或重大經濟犯罪嫌疑、役男未完成兵役、證件偽變造、依其他法律限制出國(如欠稅)等。除通緝與偽變造證件外,移民署或權責機關原則上須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白話解讀

出國這件事,你以為只要護照和機票就成立。其實國家手上握著一個你看不見的開關。符合這條的十種情形之一,移民署在你過海關那一刻就能把你攔下來,不管你的登機門幾分鐘後關閉。最常見的不是電影裡的通緝犯,而是平凡人:欠稅金額夠大被財政部限制出境(走第十款)、刑事案件還在審理被法官限制出境出海(第三款)、役男還沒當完兵(第七款)。重點在後半段你更該知道:被禁止出國不是無聲無息的,除了通緝和偽造證件這兩種,移民署或權責機關「必須」用書面把理由告訴你。也就是說,你有權知道自己為什麼被攔,知道了才打得到救濟。還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紅利:偵辦國安、內亂、重大經濟犯罪的急迫禁止,期限被鎖死在二十四小時,過了就不能再用這個急迫理由扣住你。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為國民出國的禁制性規範,列舉移民署「應」禁止國民出國的十款法定情形,並區分通知義務(部分款別須書面敘明理由)與急迫禁止出國的二十四小時時間上限,構成遷徙自由與司法追訴、國家安全間的程序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欠稅被限制出境,是不是繳清就能立刻出國?

原則上是,但解除不是自動的。限制出境的源頭是稅捐或財政機關,不是移民署。你繳清或提供擔保後,要由該機關通知移民署解除,名單更新需要作業時間。出國前幾天就先向稅捐機關確認解除通知是否已送移民署,不要繳完就直接訂隔天的機票。

Q2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可以聲請出國嗎?

可以爭取。限制出境出海是法院或檢察官的強制處分,你可以具狀聲請撤銷或變更,主張無逃亡之虞、願意具保;有就醫、親屬重病等急迫事由可聲請短期出境。聲請時附上具體事證比空言我不會逃有力得多,法官最在意的是你回得來的擔保強度。

Q3役男出國一定不行嗎?

不是一律禁止。第七款但書寫明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役男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申請核准(如就學、觀光短期出境)就可出國,只是有天數和次數限制。提早辦核准是關鍵,臨時起意常因核准未下而卡關。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規定什麼?

列舉移民署應禁止國民出國的十款法定情形,並訂書面通知義務與急迫禁令二十四小時上限。

Q5禁止出國和限制出境是一樣的嗎?

概念相近,限制出境多指司法或稅捐機關的源頭處分,禁止出國是移民署依本條於查驗時的執行措施,兩者連動。

Q6什麼叫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第十款指稅捐稽徵法欠稅限制出境等以其他法律為依據的限制,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執行。

Q7急迫禁止出國的二十四小時是什麼意思?

偵辦國安、內亂、重大經濟犯罪因情況急迫的臨時禁令,自通知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逾時失依據。

Q8欠稅被限制出境怎麼解除?

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由稅捐或財政機關通知移民署解除,出國前先確認解除通知是否已送達移民署。

Q9刑案被限制出境要怎麼聲請出國?

向法院或檢察官具狀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願意具保,附外派、醫療、回程承諾、財產在臺等具體事證。

Q10役男出國核准怎麼辦?要多久?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申請,須提早辦理,臨時起意常因核准未下而卡關,並有天數次數限制。

Q11被禁止出國要怎麼救濟?

先向發動限制的權責機關聲請解除,不服則於書面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訴願或聲請撤銷。

Q12判六個月以下也會被禁止出國嗎?

不會,第一款但書明定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通知方式查驗時處置
通緝中(第二款)無須通知當事人通知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偽變造證件(第八款)無須通知當事人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判刑確定未執行(第一款)移民署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禁止出國
司法機關限制出國(第三款)權責機關通知,查驗時當場書面交付禁止出國並告知理由
欠稅等其他法律(第十款)各權責機關通知,查驗時當場書面交付禁止出國並告知理由

通知方式

通緝中(第二款)
無須通知當事人
偽變造證件(第八款)
無須通知當事人
判刑確定未執行(第一款)
移民署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司法機關限制出國(第三款)
權責機關通知,查驗時當場書面交付
欠稅等其他法律(第十款)
各權責機關通知,查驗時當場書面交付

查驗時處置

通緝中(第二款)
通知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偽變造證件(第八款)
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判刑確定未執行(第一款)
禁止出國
司法機關限制出國(第三款)
禁止出國並告知理由
欠稅等其他法律(第十款)
禁止出國並告知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25条の2(出国確認の留保)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4조(출국의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12条(不准出境的情形)
德國Passgesetz § 7・§ 10(Passversagung / Beschränkung des Geltungsbereichs)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article L224-1(interdiction de sortie du territoire)
美國22 U.S.C. § 2714a(passport revocation for seriously delinquent tax deb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6

(0880514 制定)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二、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   四、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五、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六、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七、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者。   九、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者。   前項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經審核許可者,同意其出國。

立法理由一、明定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   二、第一項係參酌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禁止出國之規定;時機包括申請許可及出國查驗時。   三、為保障國民權益,對於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對於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限制出國者,參照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須經內政部聘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核,以期公正、客觀。   四、第一項第九款有關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者,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0920113 全文修正)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二、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   四、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五、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六、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七、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者。   九、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者。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   第一項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對於通緝被告之通知,得以公告為之,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對於少年之通知,不得以公告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經審核許可者,同意其出國。審查委員會之組織及會議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以配合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另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為「第一項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對於通緝被告之通知,得以公告為之,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對於少年之通知,不得以公告為之」,以符實際,並得以保護少年;另增列末項如下:「第一項第五款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以資明確;其餘略作文字修正。

(0961130 全文修正)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108 修正)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立法理由一、依司法院統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每年約十餘萬件,數量龐大,且有期徒刑之樣態繁多,如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等情節輕微者,無立即限制出國之必要,故若一律限制出境,對人民權益之保障未盡周延。為節約行政資源及適當維護人民權益,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但書規定。   二、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基於偵辦刑案之急迫性,得對於具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者,為緊急禁止出國處分,惟禁止出國涉及人民遷徙自由,應有一定時間限制,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依刑事訴訟程序辦理相關事宜。爰修正第四項及增列第五項規定。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項增列,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於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緊急禁止出國處分案件,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當事人出國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爰修正原第五項規定,項次並配合遞移為第六項。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

(1101221 修正)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1120530 修正)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規定禁止出國或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接獲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或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或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通緝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法令名詞
  • 可證名詞
  • 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法律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名詞
  • 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逮捕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4條文
(0880514 制定)

一、明定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   二、第一項係參酌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禁止出國之規定;時機包括申請許可及出國查驗時。   三、為保障國民權益,對於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對於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限制出國者,參照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須經內政部聘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核,以期公正、客觀。   四、第一項第九款有關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者,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0920113 全文修正)

增列第二項「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以配合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另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為「第一項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對於通緝被告之通知,得以公告為之,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對於少年之通知,不得以公告為之」,以符實際,並得以保護少年;另增列末項如下:「第一項第五款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以資明確;其餘略作文字修正。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108 修正)

一、依司法院統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每年約十餘萬件,數量龐大,且有期徒刑之樣態繁多,如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等情節輕微者,無立即限制出國之必要,故若一律限制出境,對人民權益之保障未盡周延。為節約行政資源及適當維護人民權益,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但書規定。   二、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基於偵辦刑案之急迫性,得對於具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者,為緊急禁止出國處分,惟禁止出國涉及人民遷徙自由,應有一定時間限制,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依刑事訴訟程序辦理相關事宜。爰修正第四項及增列第五項規定。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項增列,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於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緊急禁止出國處分案件,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當事人出國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爰修正原第五項規定,項次並配合遞移為第六項。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1120530 修正)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規定禁止出國或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接獲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或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或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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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規定:「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