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16054 號
要旨
檢送修正後之「通知禁止出國/暫時留置管制表」,庭長、法官及業務承辦人員辦理入出國管制業務時,應配合新修表格作業
主旨
檢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之「通知禁止出國/暫時留置管制表」1份,請轉 貴院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辦理入出國管制業務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2 年 6 月 17 日移署出管守字第 1020093681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附件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7 日移署出管守字第 1020093681 號
主旨
檢送新修正之「通知禁止出國/暫時留置管制表」1 份,請轉知各法院或檢察署於辦理境管案件時,配合所附新表格作業,請 查照。
說明
鑑於「禁止出國」(本署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6 項、第 21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通知當事人)與「入出國留置」(僅屬職務協助,非禁止出國處分,爰無須通知當事人)之法律效果不同,為免列管單位混淆誤用,爰修正旨揭管制表,以臻明確。
正本
司法院、國防部、法務部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本署入出國事務組、國境事務大隊(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