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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16054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檢送修正後之「通知禁止出國/暫時留置管制表」,庭長、法官及業務承辦人員辦理入出國管制業務時,應配合新修表格作業

主旨

檢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之「通知禁止出國/暫時留置管制表」1份,請轉 貴院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辦理入出國管制業務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2 年 6 月 17 日移署出管守字第 1020093681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附件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7 日移署出管守字第 1020093681 號

主旨

檢送新修正之「通知禁止出國/暫時留置管制表」1 份,請轉知各法院或檢察署於辦理境管案件時,配合所附新表格作業,請 查照。

說明

鑑於「禁止出國」(本署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6 項、第 21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通知當事人)與「入出國留置」(僅屬職務協助,非禁止出國處分,爰無須通知當事人)之法律效果不同,為免列管單位混淆誤用,爰修正旨揭管制表,以臻明確。

正本

司法院、國防部、法務部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本署入出國事務組、國境事務大隊(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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