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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准,始得出國。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3.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4.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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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違反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