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規定,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免申請許可,涉及國安人員出國須先經服務機關核准,無戶籍國民入國則應申請許可。
Q · 我是國民,出入國境一定可以說走就走嗎?
看身分:有戶籍免申請,無戶籍要許可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這是憲法遷徙自由的具體實現。但有兩道例外: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情報、國防、特定機密職務)出國前應先經服務機關核准;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原則上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僅持有效我國護照者得免申請或於入國時申請。你屬於哪一種身分,決定你能不能說走就走。
同樣是中華民國國民,出入國境的自由度卻不一樣,這是第5條最反直覺的地方。如果你是在台灣有戶籍的國民,恭喜,出入國根本不用申請許可,這是你的基本自由。但有一個例外會打到特定人身上:涉及國家安全的人員(情報、國防、特定機密職務),出國前得先經服務機關核准。另一邊,沒在台灣設過戶籍的國民(很多華僑)入境台灣,原則上還要先申請許可。一條法律,把「國民」切成自由度不同的兩種人,而你屬於哪一種,決定了你能不能說走就走。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為國民入出國的許可分界規範: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免申請許可,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出國須先經服務機關核准,無戶籍國民入國原則上應申請許可,並授權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及主管機關訂定例外要件與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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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第5條但書限制的是「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情報、國防、特定機密職務),不是所有公務員。一般公務員出國通常只需依服務機關的請假規定,不受本條核准限制。你是不是「涉及國安人員」,由你的服務機關依授權辦法認定,不確定就直接問人事或政風單位,別自己猜,猜錯擅自出國的後果是懲處。
你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原則上要向移民署申請許可(第5條第2項)。但但書給了空間:持有效我國護照者,可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或在入國時申請。「免申請」有適用對象和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的辦法規範。出發前先跟駐外館處或移民署確認你符不符合免申請條件,免得飛到桃園機場才卡關。
不一定立刻解除。涉及機密的人員,管制常設有離職後的延續期間,具體由各權責機關訂的辦法規定。如果你曾任機密職務,退休或離職後第一次出國前,最好回原機關確認自己是否還在列管,別以為交接完就一身輕,這類限制不會主動通知你已解除。
設有戶籍國民出國免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出國前須先經服務機關核准,屬事前許可。
規範國民入出國許可分界:有戶籍免申請、國安人員出國須核准、無戶籍國民入國須許可,是自由與國安管控的平衡條文。
情報、國防或特定機密職務人員,具體範圍由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等依授權辦法認定,不確定應問服務機關。
具我國國籍但未在台設籍之人,如部分華僑、剛歸化未設籍者,入國原則上須申請許可。
確認身分 → 判斷是否持有效護照得免申請 → 備齊文件 → 向移民署或駐外館處申請 → 取得許可後依規定入國。
向服務機關依授權辦法提出,屬事前許可,沒有事後補辦空間,建議提早一個月辦理避免卡關。
直接問服務機關人事或政風單位,由機關依國安局、國防部等辦法認定,不要自己猜。
可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再不服循行政訴訟;但通常先把程序走完比硬闖快。
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全免申請;無戶籍國民入國原則須申請許可,僅持有效我國護照者得免申請或入國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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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國。但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國防部或其授權之單位核准。 第一項入出國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立法理由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已不須申請許可,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分列為二項,其中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有關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又為維護國家安全,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其出國應有適當之管制,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意旨,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另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除國軍人員外,尚包括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較原規定之涵蓋層面廣,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增訂,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目前實務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入國,雖須申請許可,但其出國並無須申請許可,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 三、按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居住與遷徙自由,亦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雖因國家安全之理由而得加以限制,惟仍不應逾越必要之程度,且須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 四、為簡併授權訂定之子法,爰將原條文第三項併入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二、除將第二項末句「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移民署」外,並將第三項末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於107年4月28日成立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已不須申請許可,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分列為二項,其中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有關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又為維護國家安全,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其出國應有適當之管制,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意旨,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另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除國軍人員外,尚包括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較原規定之涵蓋層面廣,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增訂,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目前實務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入國,雖須申請許可,但其出國並無須申請許可,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 三、按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居住與遷徙自由,亦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雖因國家安全之理由而得加以限制,惟仍不應逾越必要之程度,且須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 四、為簡併授權訂定之子法,爰將原條文第三項併入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
一、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二、除將第二項末句「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移民署」外,並將第三項末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於107年4月28日成立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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