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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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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2. 2.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3. 3.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規定,入出國須經移民署查驗,未查驗不得出入境,查驗時並得蒐集利用入出國紀錄。

Q · 沒過海關查驗就出國,會怎樣?

不行,未經查驗不得入出國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第一項,入出國者必須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一律不得入出國,這是法定強制程序,自動通關閘門也屬於查驗的一種。第二項並授權移民署於查驗時以電腦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受查驗者的入出國紀錄,因此每次出入境都會建檔。未經查驗擅自入出國,可能涉及行政罰甚至偷渡相關刑責。

白話解讀

每次你過海關刷護照、被蓋章那短短幾秒,背後就是這條法律在運作。它立了一條鐵則:沒經過移民署查驗,你不能入境,也不能出境,沒得商量。但第二項藏著一件很多人沒意識到的事:移民署在查驗你的時候,會用電腦和科技設備「蒐集並利用」你的入出國紀錄。你哪天出境、哪天回來、去了幾次,全被存進系統。這不是監控陰謀論,是白紙黑字的法律授權。你的每一次出入境,都在累積一份國家手上的軌跡檔案,而這份檔案,關鍵時刻你也能反過來調出來用。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為國境查驗的程序性規範,確立三項規則:入出國須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不得入出國、移民署得於查驗時以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紀錄,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查驗程序與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出入境紀錄會被保存多久?誰看得到?

移民署依第4條第二項蒐集並利用入出國紀錄,保存與利用細節由主管機關依第三項授權訂定辦法規範。能調閱的通常是有法定職權的機關(稅務、司法、國安)。你自己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申請查詢、甚至請求更正入出國紀錄;若有機關拿你的紀錄做不利處分,先調原始紀錄核對是第一步。

Q2用自動通關閘門,算不算經過查驗?

算。自動通關是移民署認可的查驗方式之一,刷護照、辨識生物特徵就是查驗程序,系統一樣完整記錄出入境。別以為走自動閘門就沒留痕跡,差別只在速度,不在有沒有被記錄。

Q3在海關突然被擋下不能出國,當下該怎麼辦?

先問清楚是哪個機關、依什麼理由限制你。限制出境多半不是移民署要擋你,而是別的機關(欠稅找財政部、案件找法院、欠債找執行法院)透過查驗系統下指令。當場問不出細節,隔天向移民署查詢自己的限制出境狀態,確認源頭機關再去處理解除,比在現場僵持有效率。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是什麼?

國境查驗的程序規範:入出國須經移民署查驗、未查驗不得出入境、查驗時得蒐集利用入出國紀錄。

Q5入出國查驗包含哪些?

核驗身分與證件、確認有無禁止出國事由,並以科技設備蒐集入出國紀錄,人工與自動通關都算。

Q6什麼是入出國紀錄?

移民署於查驗時蒐集的個人出入境時間與頻率資料,屬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可申請查詢與更正。

Q7限制出境跟禁止出國一樣嗎?

實務上常通用,指因欠稅、欠債或司法案件,於查驗時被攔阻不得出國的狀態,源頭多為其他機關。

Q8怎麼申請查詢自己的入出國紀錄?

備身分證件 → 至移民署服務站臨櫃或線上申辦 → 填申請書 → 繳費 → 領取入出國日期證明。

Q9被限制出境怎麼解除?

先向移民署確認源頭機關 → 回到該機關(財政部/法院)處理欠款或案件 → 由原機關解除後查驗放行。

Q10申請入出國紀錄要多少錢?

依移民署規費標準收費,金額不高;線上申辦與臨櫃費用以官方公告為準。

Q11怎麼證明自己某段期間人在國外?

申請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為政府背書之客觀證據,適用報稅、居留資格、訴訟舉證。

Q12人工查驗 vs 自動通關差在哪?

兩者都是法定查驗、都會建檔,差別只在速度與適用資格,不在有沒有被記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查驗方式人工查驗(移民官人工驗證)自動查驗(e-Gate 自動通關)
是否屬法定查驗是(差別僅在速度,非有無查驗)
是否建檔完整記錄入出國紀錄完整記錄入出國紀錄
適用對象所有入出國者完成註冊且符合資格者

option_a

查驗方式
人工查驗(移民官人工驗證)
是否屬法定查驗
是否建檔
完整記錄入出國紀錄
適用對象
所有入出國者

option_b

查驗方式
自動查驗(e-Gate 自動通關)
是否屬法定查驗
是(差別僅在速度,非有無查驗)
是否建檔
完整記錄入出國紀錄
適用對象
完成註冊且符合資格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6条・第7条(上陸の申請・上陸のための審査)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6조(입국심사)·제3조(국민의 출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6条(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德國Verordnung (EU) 2016/399 (Schengener Grenzkodex) Art. 8(Grenzübertrittskontrollen)
法國Code frontières Schengen (Règlement (UE) 2016/399) art. 8 ; CESEDA(contrôle à la frontière)
美國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 235 (8 U.S.C. § 1225)(Inspection of applicants for admis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80514 制定)

入出國者,應經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前項查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入出國規經查驗。   二、本國人、外國人、機、船員之查驗作業方式及其應持證件或查驗程序,授權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

(0961130 全文修正)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1221 修正)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514 制定)

一、明定入出國規經查驗。   二、本國人、外國人、機、船員之查驗作業方式及其應持證件或查驗程序,授權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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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規定:「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