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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2.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3.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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