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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15826 號
要旨
為釐清民眾疑慮,內政部為強化國境入出境管控所函報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書(草案)」,應就生物辨識應用對象之不同,分別敘明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法律依據
主旨
有關內政部函報「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書(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100 年 6 月 10 日會綜字第 1000013018 號書函。
二、查本案計畫書草案(下稱本草案)內容,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及第 91 條規定,擬就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為系統建置,因本案涉及層面廣泛,本部謹就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提供意見,先予敘明。
三、本草案之目的除強化國境入出境管控,以保障國家安全,復有建立民眾信任,消除侵害人權之疑慮,建請考量在適當章節增列「合法性說明」,以釐清民眾疑慮,故應就生物辨識應用對象之不同,分別敘明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法律依據,此參本草案「壹、計劃緣起」「三、未來環境預測」之「(四)我國實施生物特徵概況,表 1-3我國實施生物特徵辨識法規依據及執行情形」中,在應用對象為國民部分,國際機場旅客自動查驗快速通關系統,並未說明法規依據;就國民之晶片護照部分,亦未敘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方向及大致內容,宜增加相關說明,以期明確。
四、另建請於適當章節(如:參、三(三)系統安全措施及隱私權保護;伍、四(七)維護及監控作業需求)增加存取紀錄及資料稽核等內部控制稽核措施之程序,以強化個人資料安全之維護,且於系統建置過程,應確實遵守法令規定,以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
正本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