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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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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還土地案件時,應查明是否有下列無法發還之情事: 一、因不可抗力滅失。 二、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部分權利人申領價金。 三、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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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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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還土地案件時,應查明是否有下列無法發還之情事: 一、因不可抗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