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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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重大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重要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四、重要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工程技術督導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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