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重大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重要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四、重要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工程技術督導及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重大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重要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四、重要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工程技術督導及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