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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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技術、施工規範、工程品質管理與檢(試)驗制度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二、水利工程工務行政制度、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之擬訂。 三、水利工程採購招標、履約管理、履約爭議、驗收、決算及工程移交之處理。 四、水利工程工務行政、工程進度、工程品質、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防止與專案管理制度、規範、標準作業程序、環境保護、生態保育事項之擬訂及督導。 五、水利工程物價指數調整、營造保險等制度之檢討、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水利工程技師業務之輔導。 七、本署施政計畫之管制、考核及協調。 八、水利工程減碳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工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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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第13條,根據上述資料,其所規範的事項包括水利工程施工技術、施工規範、工程品質管理、水利工程工務行政制度、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擬訂等相關事項。其中,根據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0條第1、2款的規定,工程事務組應負責的相關事項屬於業務性質,並非限於法制業務,因此對於該條第13條所列舉的事項並無法給予適用法制專業加給的支領。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0條第1、2款規定,《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各級機關法制業務人力配置及運用原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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