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地方主管機關應就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 一、長照給付對象及服務人員資格。 二、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三、照顧計畫服務項目、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之照顧組合數及支付價格之核對。 四、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核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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