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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申報服務費用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服務費用。
  2. 特約服務單位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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