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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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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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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地方主管機關為瞭解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之情形,得通知該單位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查。
前項訪查,地方主管機關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特約服務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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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特約申請及審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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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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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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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服務費用申報、審查及支付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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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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