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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約服務單位之設立或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2. 前項情形,特約服務單位與二以上地方主管機關簽約者,應分別向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3. 特約服務單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變更後,地方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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