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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九十日前,得逕以書面通知長照特約單位及社整中心(以下併稱特約服務單位)限期辦理續約;特約服務單位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未為同意續約之意思表示時,視為不同意續約。
  2. 長照特約單位屬前項之特約期間屆滿後不予續約之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長照給付對象之處置及服務費用之審查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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