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 一、專案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願減量專案於通過註冊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專案措施。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中重複註冊且取得額度。 四、該專案措施之實施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五、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事業已解散。
很抱歉,這部分的法規超出了我的知識範疇,無法提供適當的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