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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新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 二、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2.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既有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修訂,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 二、差異對照表與說明。 三、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範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3.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減量方法審查,應於審定前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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