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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或於旅遊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二、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向旅客額外需索、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收取旅客財物或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 三、將領隊人員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無正當理由延誤執業時間、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業、停止執行領隊業務期間擅自執業、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 四、擅離團體或擅自將旅客解散、擅自變更使用非法交通工具、遊樂及住宿設施。 五、非經旅客請求無正當理由保管旅客證照,或經旅客請求保管而遺失旅客委託保管之證照、機票等重要文件。 六、執行領隊業務時,言行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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