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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2. 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本規則有關職前訓練之規定。但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二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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