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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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年內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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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年內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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