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1.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 2.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 3.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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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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