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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29

  1. 1.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十分之一者。 二、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三、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四、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偽造變造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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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名詞
  • 脅迫名詞
  • 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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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