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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籌設許可、申請或變更營業許可者,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核發、補(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2.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前項證冊者,得免繳審查費及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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