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 2.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
- 3.第一項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 4.前條第一項或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且得補正者,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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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