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21 條
- 1.基金管理機關對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應按季進行考核。
- 2.受託機構於契約存續期間經營績效或風險控管,未達基金管理機關所定之目標,或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得經評定後,減少其委託經營額度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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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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