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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定之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技能檢定規範訂定、規範製訂人員資格審查、規範製訂人員聘書核發、學科及術科測試費用退還、監場人員資格證明核發、停止監評人員遴聘、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複查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之。
  2. 本規則所定之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複查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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