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2

加氫站業者於加氫站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加氫站業者就其儲氫槽內之存餘氫氣應妥善處理;廢棄氫氣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加氫站業者於加氫站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