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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許可經營加氫站業務者,應於一個月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
  2. 前項保險投保、續保或保險契約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將保險單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第一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產損失:新臺幣一千兩百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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