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加氫站業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依前條所實施一年定期自動檢查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自動檢查項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核有缺失並通知限期改善者,業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用地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設備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請程序 §1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1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