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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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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編列國原院年度預算補助之參考及要求國原院改善之依據。
國原院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後續業務計畫或績效評鑑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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