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11 條
- 1.本會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2.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編列國原院年度預算補助之參考及要求國原院改善之依據。
- 3.國原院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後續業務計畫或績效評鑑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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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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