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6 條
- 1.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 2.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3.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 4.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會會議。但由有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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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