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 3 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與工程計畫審定、設計及施工之督導。 二、工程設計圖說與工程技術規範及手冊之審定。 三、工程施政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五、綜理其他工程技術業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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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與工程計畫審定、設計及施工之督導。 二、工程設計圖說與工程技術規範及手冊之審定。 三、工程施政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五、綜理其他工程技術業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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