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 5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大隊: 一、國土計畫組,分四科辦事。 二、都市計畫組,分三科辦事。 三、建築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四、住宅發展組,分五科辦事。 五、都市更新建設組,分五科辦事。 六、都市基礎工程組,分五科辦事。 七、下水道建設組,分四科辦事。 八、下水道永續營運組,分四科辦事。 九、營建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十、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政風室。 十三、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資訊室。 十五、建築工程大隊,分五隊、十二分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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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