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29

  1. 1.申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六條規定: 一、產品名稱變更: (一)原許可文件。 (二)產品為輸入者,其原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變更: (一)原許可文件。 (二)原製造廠出具包裝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 三、許可文件持有廠商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一)原許可文件。 (二)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營業項目之登載,輸入者應包含食品添加物之進口;國內製造者應包含食品添加物之製造或加工、調配、改裝。 (三)許可文件持有廠商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四、原製造廠名稱變更: (一)原許可文件。 (二)國內製造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外製造者︰製造廠所出具廠名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原製造廠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五、原製造廠門牌整編: (一)原許可文件。 (二)國內製造者︰政府機關出具,足資證明門牌整編之文件影本。 (三)國外製造者︰出產國政府機關以全銜出具,足資證明門牌整編之文件;其為影本者,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四)原製造廠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2. 2.前項文件、資料,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3. 3.製造廠更換、遷移或增列者,其申請程序、文件與資料之檢附,及費用之繳納,準用第二十七條申請查驗登記新案之規定辦理。
  4. 4.辦理第一項變更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