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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6

  1. 1.申請人依本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該計畫期間支應該計畫為限。
  2. 2.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其計畫成果供他人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報酬。
  3. 3.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其支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並保存與計畫相關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4. 4.申請人自投資計畫核定日起算至完成證明核發日止,不得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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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依本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該計畫期間支應該計畫為限。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