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 6 條
- 1.申請人依本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該計畫期間支應該計畫為限。
- 2.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其計畫成果供他人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報酬。
- 3.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其支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並保存與計畫相關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 4.申請人自投資計畫核定日起算至完成證明核發日止,不得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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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