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2 條
- 1.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
- 2.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之 2 規定,網路平臺經正式機關通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 180 日供調查。
Q · 親密照被前任散布,能強制平台下架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之 2,網際網路平臺、應用服務及接取服務提供者,經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通知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將網頁資料、散布者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保留 180 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關鍵在「正式機關通知」:自己寫信給客服效力等同一般檢舉,透過警方或 iWIN 通報才觸發平台的法定義務。
白話解讀
最讓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崩潰的那一刻,不是被打的瞬間,是發現自己的親密影像在網路上流傳。2023 年 11 月新增的這條法律徹底改變了遊戲規則:只要透過警察、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或其他機關通知平台,平台不是「可以考慮下架」,是「應」先限制瀏覽或移除。而且他們必須把網頁資料、上傳者個資、IP 連線紀錄通通保留 180 天,給司法警察調查用。這代表你報案後,就算對方馬上刪帳號想逃,平台手上還有完整的數位腳印。這條把平台從「自律」升級到「法定義務」,被害人第一次有了強制止損的法律依據。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之 2 為 2023 年增訂的數位性暴力下架條款,課予網路平臺、應用服務及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接獲正式機關通知後「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之法定義務,並要求保留相關網頁資料、散布者個資與網路使用紀錄 180 日,以兼顧即時止損與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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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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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密照被散布要怎麼讓平台下架?▾
透過警方 110 或 iWIN(02-3393-1885)正式通報,由機關通知平台,才觸發法定下架義務。
Q2家暴法 50 條之 2 是什麼?▾
2023 年增訂的性影像強制下架條款,平台接獲正式通知須先行移除並保留證據 180 日。
Q3自己寫信給平台客服有用嗎?▾
效力等同一般網友檢舉,平台無法定義務;走警方或 iWIN 才有強制力。
Q4對方刪帳號後證據還在嗎?▾
在。第二項要求平台保留網頁資料、個資、連線紀錄 180 日,檢警憑公文可調取。
Q5沒結婚沒同居的前男友散布也適用嗎?▾
適用。家暴法第 63 條之 1 將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準用範圍。
Q6性影像被上傳到國外平台還有用嗎?▾
對在台提供服務的境外業者仍有施力空間,透過 iWIN 跨境管道處理,但時間較長。
Q7180 天從什麼時候起算?▾
自平台知悉時起算,是證據保全的黃金窗口,須在期限內啟動司法調查。
Q8平台說沒收到正式通知拒絕下架怎麼辦?▾
立刻透過 110 或 iWIN 發正式公文通知,平台收到後仍不處理可由主管機關裁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path | legal_force | speed | evidence_retention |
|---|---|---|---|
| 自行寫信給平台客服 | 無法定強制力,等同一般檢舉 | 視平台社群守則,不確定 | 無 180 日保留義務 |
| 經警方 / iWIN 正式通報 | 觸發本條法定下架義務 | 業界合理期待 24 小時內處理 | 平台應保留資料 180 日 |
| 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 | 國家追訴 + 損害賠償 | 數月至數年 | 可調取平台保全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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