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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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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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