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3 條
- 1.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2.訊問或詢問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3.前二項以外為訊問或詢問之情形,於必要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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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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