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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路法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
  2. 前項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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